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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09-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保证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促进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适应生命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2号令)《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GB/T 35892-2018)及其他有关标准、管理办法,成立贵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从事实验动物的生产饲养、运输、实验动物相关教学、科研等部门和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委员会负责学校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的协调与管理工作。任何其它部门不得代替伦理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贵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领导。

第五条 本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专业和非专业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秘书1名。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委员会每次换届人员不超过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由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伦理委员会的聘任、解聘和委员补充。所有委员要承诺维护实验动物的福利和伦理。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和审查、监督、例会、报告等制度、规范工作纪律、落实专业培训计划等。

第七条 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挂靠在学校实验动物研究所,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全面了解及掌握国家和地方实验动物管理政策法规和质量标准;监督检查学校教研过程中实验动物的合理使用;定期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验动物福利伦理的宣传及实验动物技术的培训。

第九条 审查和监督本校开展的实验动物生产繁育、实验研究、经营、运输,以及各类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过程是否符合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

第十条 审查、批准学校动物实验方案,审查学校科研成果中有关动物实验的内容。

第十一条 检查并制止违反实验动物福利或伦理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组织、讨论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中动物实验遇到的有关实验动物福利或伦理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委员会全体成员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议,议程包括:提交上年度实验动物管理及福利伦理审查工作总结及下年度的工作要点;对本期新申报涉及实验动物项目的管理及福利伦理申请进行集中审查。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四章 实验动物管理及伦理审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 有关实验动物的研究以及各类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过程应符合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

第十五条 审查应依据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的基本原则,兼顾动物福利和动物实验者利益,在综合评估动物所受的伤害和使用动物的必要性基础上进行科学审查,并出具福利伦理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 坚持实验动物福利原则,保证实验动物生存过程中包括运输中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免受饥渴、生活舒适自由;享有良好的饲养和标准化的生活环境;各类实验动物管理要符合该类实验动物的操作技术规程。

第十七条 坚持伦理原则,充分考虑实验动物的权益,善待动物,防止或减少动物的应激、痛苦和伤害,尊重动物生命,制止针对动物的野蛮行为,采取痛苦最少的方法处置动物,实施人道终点。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动物实验方法和目的符合人类道德伦理标准和国际惯例。

第十八条 坚持综合性科学评估原则,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利益平衡性。

1.公正性: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应保持独立、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民主、透明,不受政治、商业和自身利益的影响。

2.必要性:各类实验动物的饲养、应用或处置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为前提。

3.利益平衡性:在全面、客观地评估动物所受的伤害和应用者由此可能获取的利益基础上,兼顾动物利益和人类利益。

4.可行性:实验设计、实验技术方法及用于本实验的动物数量是否合理可行。

第十九条 坚持“3R”原则,即减少(Reduction)、优化(Refinement)、替代(Replacement)。减少实验动物的使用数量,优化实验方案,降低实验动物的痛苦,尽可能的用低等级实验动物替代高等级实验动物,体外实验方法替代动物实验方法。

第五章 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条 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基本内容:

1.动物实验项目名称及实验设计方案概述。

2.项目负责人、执行人的姓名、专业背景简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动物实验岗位证,以及实验动物环境设施使用许可证。

3.项目的意义、必要性;项目中有关实验动物的用途、饲养管理或实验处置方法;预期出现的对动物的伤害、处死动物的方法;详细描述项目进行中设计动物福利和伦理问题等。

4.遵守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原则的声明。

5.伦理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的审查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有关实验动物项目审查的申请,委员会秘书受理有关实验动物项目审查的申请。审查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1.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将项目审查任务分派给委员,委员对项目的动物保护原则、动物福利与伦理原则、利益平衡原则进行初审;再由副主任委员召集评审会,评审委员讨论出具审查意见。

2.参加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少于实验动物管理及伦理委员会成员的半数。实验动物管理及伦理委员会应尽量采用协商一致的方法做出决议,如无法协商一致,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

3.常规项目经执行委员初审并提议,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可以采用通讯评审形式(包括电子邮件或纸质评审)进行评审。

4.重大项目或有争议的项目,由秘书将待审材料先发给所有委员,召开伦理委员会会议,参加审议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2/3,或由副主任特邀委员会以外的有关专家参加评审。申请者可以申请现场答疑,并可以提请对项目保密或审查公正性不利的委员回避。委员会应尽量采用协商一致的方法做出决议,如无法协商一致,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福利伦理审查决议,由主任委员签发。需要编写评审报告陈述审查过程的各方面意见,以及讨论形成意见决议的情况。

5.遇到紧急(时间紧)项目,经主任委员批准启动紧急审查程序:

常务副主任委员和3名及以上委员审查,形成审查决议,由常务副主任委员签发。如遇争议不能形成审查决议时,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需要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

6.常规项目评审后,如有重复或类同项目的申请(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书上作出清晰说明),可以由执行委员核实确认,并提出评审决议,不再经过评审会,由主任、副主任或授权的兽医师直接签发。

第二十二条 变动与异议:

1.如实验方案出现重大变动时,项目负责人要重新提出审查申请,按以上程序进行审查。

2.对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决议有异议时,申请者或被检查者可以补充新材料或改进后申请复审,或向委员会申诉。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对批准的动物实验项目应进行日常的福利伦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应明确提出整改意见,情节严重者应立即做出暂停实验动物项目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委员会提交该项目福利伦理终结审查申请,接受项目的伦理终结审查。对于连续项目,每三年进行一次终结审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查不能通过:

1.申请者的实验动物相关项目不接受或逃避福利伦理审查的。

2.不提供足够举证或申报审查的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3.缺少保证实验动物福利的措施、缺少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动物伤害的必要保护、缺少使用实验动物必要性理由的阐述。

4.从事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生产、运输、研究和使用的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或明显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原则要求的。

5.实验动物的生产、运输、实验环境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实验动物的饲料、笼具、垫料不合格的。

6.实验动物保种、繁殖、生产、供应、运输和经营中缺少维护动物福利、规范从业人员道德伦理行为的操作规程,或不按规范的操作规程进行的;虐待实验动物,造成实验动物不应有的应激、疾病和死亡的。

7.没有体现相关实验动物福利伦理使用原则;动物实验项目的设计或实施不科学;没有利用已有的数据对实验设计方案和实验指标进行优化,没有科学选用实验动物种类及品系、造模方式或动物模型以提高实验的成功率;没有采用可以充分利用动物的组织器官或用较少的动物获得更多的试验数据的方法;没有体现减少和替代实验动物使用的原则。

8.动物实验项目的设计或实施中没有体现善待动物、关注动物生命,没有通过改进和完善实验程序,减轻或减少动物的疼痛和痛苦,减少动物不必要的处死和处死的数量。在处死动物方法上,没有选择更有效的减少或缩短动物痛苦的方法。

9.活体解剖动物或手术时不采取麻醉方法的;对实验动物的生、死处理采取违反道德伦理的、使用一些极端的手段或会引起社会广泛伦理争议的动物实验。

10.动物实验的方法和目的不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标准或国际惯例或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类动物实验;动物实验目的、结果与当代社会的期望、与科学的道德伦理相违背的。

11.对人类或任何动物均无实际利益并导致实验动物极端痛苦的各种动物实验。

12.对有关实验动物新技术的使用缺少道德伦理控制的,违背人类传统生殖伦理,把动物细胞导入人类胚胎或把人类细胞导入动物胚胎中培育杂交动物的各类实验;以及对人类尊严的亵渎、可能引发社会巨大的伦理冲突的其它动物实验。

13.严重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原则的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伦理证明一式二份,课题组、办公室各存档一份。

第二十七条 实验动物管理及伦理委员会接收一般民众、大众媒体、学术刊物和研究基金委员会对实验动物管理及福利伦理的投诉,汇同实验动物研究所管理人员进行质询、检查记录、实地监督以及整改。

第二十八条 实验动物管理及伦理审查委员会对严重违反实验动物管理及福利伦理审查指南的部门和个人,将做出限期整改决议,并作为警示信息记录在册。警示信息应当作为申请人再次申请审查的参考资料,并通报实验动物研究所管理者。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委员会秘书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所有文件在项目结束后应至少保留5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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