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实验动物相关工作,防治发生生物安全事故,制定此规定。
1. 本规定适用于在贵州中医药大学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动物尸体和残骸。
2. 实验动物尸体及残骸是指在实验动物饲养和实验过程中处死取标本或者自然死亡以及患病等原因导致死亡的实验动物尸体及残骸。
3. 实验动物尸体及尸骸除了实验研究目的以外不能截留用于其它用途,也不能和普通垃圾一起随意丢弃,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4. 实验动物尸体及尸骸须用指定的医疗垃圾袋装封,防止有渗出物漏出,及时放入指定冰柜里冷冻保存,集中处置。
5. 冰柜里的动物尸体存量达到冰柜容量的2/3时,集中处理清空,每次处理后做好相应记录(处理日期和重量等)。
6. 实验室应做好与贵阳市特种垃圾厂对接的相关事宜,按照规定将动物尸体和残骸放在指定的位置,待特种垃圾厂工作人员前来处理。
7. 以上所有条款由贵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研究所解释。
贵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研究所
2016年0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