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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服务

动物实验室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9-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实验室的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的正常、安全运行和承担实验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实验动物所动物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和实验人员。

第二章 申 请 使 用

第三条 实验人员需在使用前1个月向实验动物研究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签定使用协议,交付押金,按有关程序进行。

第四条 使用协议自鉴定之日起生效。除特殊原因(如:火灾、地震、停电、停水或学院其他的紧急安)外,如实验动物研究所不能按规定日期启动系统,实验动物研究所承担责任;如实验人员不能按规定日期进行实验,应交付前期准备费用。

第五条 实验动物研究所负责对实验人员使用实验室前进行入室培训,实验人员拒绝接受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实验动物研究所有权拒绝承担其所申请的实验。

第六条 实验人员自行准备实验动物、饲料以及实验过程中所用药品、试剂、手术器械等,非实验所需的一切物品严禁带入实验室。

第三章 运 行 管 理

第七条 实验进行过程中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实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实验动物研究所制定的相关制度,如防火及水电管理制度。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维护实验室及公共走廊(清洁走廊、污染走廊)和公共区域日常卫生。实验人员有义务文成相应区域的清洁工作。

第九条 实验人员实验完毕,及时将所所换下的笼具、饮水瓶等放入洗消间,待工作人员前来清洗,消毒;将实验所产生的废物、垫料、医疗垃圾等及时处理掉,并放到指定位置。

第十条 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实验动物研究所有责任安排专门人员配合指导,确保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研究所有责任安排专门人员维护实验设备及日常硬件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由于动物质量问题及自拟的实验方案或操作不当引起动物死亡,实验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实验动物研究所有权终止实验人员进行动物实验:

(1)漠视动物福利,对动物过于粗暴;

(2) 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动物研究所的相关制度;

(3)在实验室内发生偷窃、酗酒和打架斗殴等不道德行为。

第四章 实验善后及系统维护

第十四条 注重实验动物福利,实验结束后活体动物实施安乐死术,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置尸体。

第十五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人员清点实验室装备及仪器并如期完整,办理离开实验室手续,缴纳实验期间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打扫整理好实验室,维护好相应的实验仪器和设备,办理好相应的手续,缴纳动物实验服务费。

第十七条 以上所有条款由贵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研究所解释。

贵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研究所

2016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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